(2015)晋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新军娄英彬借款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新军,娄英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王新军被执行人娄英彬,王新军与娄英彬借款纠纷一案,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2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003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新军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新军以已与被执行人娄英彬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现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该申请是申请执行人个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相关规定,应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聂文刊执行员 赵永定执行员 李战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崔亚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