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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周海东与马志明、励红飞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东,马志明,励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奉执民字第315号申请执行人:周海东。被执行人:马志明。被执行人:励红飞。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以(2014)甬奉执民字第2663号执行裁定书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励红飞名下车牌号为浙BHA7**的汽车一辆。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奉商初字第110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马志明、励红飞归还申请执行人周海东借款800000元及相应利息。二被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65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1795.4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励红飞名下的汽车一辆【车牌号:浙BBHA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 晶审 判 员  蒋伟琦审 判 员  宣小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沈文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