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瑞法执恢字第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谭要铁申请执行濮绿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要铁,濮绿圆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瑞法执恢字第01号申请执行人谭要铁。被执行人濮绿圆。关于谭要铁与濮绿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谭要铁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瑞民一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濮绿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濮绿圆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濮绿圆一直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濮绿圆在处理该起交通事故过程中向瑞丽市交警大队缴纳了事故处理保证金25000.00元。2014年6月25日本院依法将该笔款项划至本院执行账户。同时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濮绿圆在xxx路xx巷xx号有房地产一宗,为便于案件的顺利执行,本院依法将该宗房地产予以查封。鉴于查封的房地产超标的过大、不易变现,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于2014年12月2日将案件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2015年3月20日本院依申请执行人谭要铁的申请恢复该案的执行。后双方达成执行和解:由被执行人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340000.00元,剩余债权2392.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主张的权利,现被执行人已将34000.00元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濮绿圆所有的位于xxx路xx巷xx号,房屋所有权证为:xxxx号、土地使用权证为:xxxx号,建筑面积:xxxx平方米的房地产一宗的查封。二、终结(2013)瑞民一初字第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连闯执行员 杨永森执行员 董诗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田吉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