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115民初15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与梁家成土地租赁合同纠纷2016民初1559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梁家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5民初1559号原告: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法定代表人:陈家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侯伟贤,该公司工作人员,地址:。委托代理人:陈开前,该公司工作人员,地址:。被告:梁家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诉被告梁家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于2016年5月16日支付了租金及相关诉讼费用,其诉讼目的已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撤回对被告梁家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61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南沙围垦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罗 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静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