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宝民初字第02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原告高扬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扬,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宝民初字第02110号原告高扬,男,汉族,大学本科,陕西省延川县人,采油厂职工,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委托代理人李百一,男,汉族,大学文化,司法局干部,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负责人上官忠厚,该服务部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余,陕西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扬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延安市分公司北大街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扬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扬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58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负担2679元。审 判 长 房 琳代理审判员 赵 莎人民陪审员 龚朝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