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法执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黄金友与北安市路灯管理站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友,北安市路灯管理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法执字第137号申请执行人黄金友,男。被执行人北安市路灯管理站。法定代表人迟艳峰,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金友与被执行人北安市路灯管理站健康权纠纷(2015)北法执字第137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2014)黑中民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北安市路灯管理站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黄金友执行款人民币62879.4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北安市路灯管理站已履行上述义务。此案应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安市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648号民事判决书、(2014)黑中民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尚玉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