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改花诉被告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改花,师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56���原告陈改花,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师晓丽,女,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陈改花诉被告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改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改花撤回对被告师晓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改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