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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0035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原告陈改花诉被告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改花,师晓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00356���原告陈改花,女,1979年6月20日生,汉族。被告师晓丽,女,1978年4月10日生,汉族。原告陈改花诉被告师晓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陈改花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改花撤回对被告师晓丽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改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玉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陈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