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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永商初字第5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新友与陈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新友,陈理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永商初字第534号原告:朱新友。委托代理人:林洸。被告:陈理强。委托代理人:沈玉梅。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受理原告朱新友与被告陈理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审理中,原告朱新友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新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朱新友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悠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 记员  高 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