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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405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法定代表人:王化鹏,该协会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邵如榜,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法定代表人:蔡贞坤,经理。委托代理人:郑传归,广东科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音集协)诉被告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简称集安酒店)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郑传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音集协诉称: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批准成立的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依法对音像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实施集体管理。原告与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签署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以信托的方式获得了相关音乐作品的放映权、复制权。原告对权利人的权利管理包括以权利人名义同卡拉OK经营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证,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情况向权利人分配使用费;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收录、播放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一个人住》、《天天看到你》、《爱字怎么写》、《他一定很爱你》、《一天天一点点》、《等》、《包容》、《放手》、《缺点》、《爱情码头》、《擦肩而过》、《歌中故事》、《红尘情歌》、《幸福恋人》、《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等22部歌曲,侵犯了原告的放映权、复制权,给原告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停止侵权,立即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3000元及原告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律师费、公证费、调查费等)20000元,合计5300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原告于庭后撤回对《一个人住》、《天天看到你》、《他一定很爱你》、《放手》的诉讼请求。被告答辩称:一、原告提交的出版歌曲,其著作权人标识及ISRC编码内外不一,系非法出版物,原告既不能证实其享有案涉歌曲的著作权,也不能证明该作品受我国法律保护。且著作权人与原告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只是公证复印行为,亦不能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二、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三、原告曾就侵权公证书公证的其他歌曲起诉过被告,其再次就公证书的歌曲起诉被告,属于重复诉讼;四、诉请的40首歌曲诉赔金额过高,要求的诉讼合理费用,也缺乏证据支持,并超出合理范围,且原告的相关维权费用在另案中已得到支持。故请求本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ISRCCN-A01-11-374-00/V.J6”的字样。专辑内页中则具体载明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专辑内页载明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的《一天天一点点》等歌曲的著作权人为北京海蝶音乐有限公司(简称海蝶公司)。由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专辑封面注明“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分别归属于本出版物内页所表示的著作权人所有,未经许可,均不得使用,违者必究”,并标有“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监制的字样。专辑内页载明各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及ISRC编码。根据专辑内页所载,专辑收录的《爱字怎么写》等歌曲的著作权人为海蝶公司。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擦肩而过》,专辑封面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简称孔雀廊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并标有“ISRCCN-F18-08-404-00/V.J6GDG-2347”的字样。《擦肩而过》专辑收录有《等》、《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幸福恋人》、《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等音乐电视作品。由广东音像出版社出版的专辑《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2》(分别简称《开门大吉1》、《开门大吉2》),两专辑封面均载明“本专辑内的原创歌曲之全部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都归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独家永久专有,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以任何方式使用或翻唱”,两专辑分别标有“ISRCCN-F18-11-808-00/V.J6GDG-3462”、“ISRCCN-F18-11-808-00/V.J6GDG-3462”的字样。《开门大吉1》专辑收录有《包容》、《红尘情歌》等歌曲,《开门大吉2》专辑收录有《爱情码头》等歌曲。原告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范围包括开展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工作、咨询服务、法律诉讼、国际版权交流、举办研讨、交流及与本会宗旨一致的相关业务活动。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分别于2013年11月11日、2008年7月28日与原告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约定上述著作权人分别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该合同第二条约定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等权利信托原告管理;合同的第四条约定,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第五条约定,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应将其授权原告管理的所有音像节目,依原告提供的音像节目登记的格式,向原告进行登记;合同第九条约定,该管理活动以原告名义进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者提起诉讼,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天上述著作权人未提出书面异议,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合同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了其他约定。2013年9月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叶某某、陈某某与北京市东方公证处的公证员关某某、工作人员李某某来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振安路新安工业园店面名称“集安酒店”的三楼“312”房间进行消费。陈某某在该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操作,点播了包括《爱字怎么写》、《他一定很爱你》、《等》、《包容》、《缺点》、《爱情码头》、《擦肩而过》、《歌中故事》、《红尘情歌》、《幸福恋人》、《过期的情书》、《无情的温柔》、《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等在内的歌曲。由叶某某操作摄像设备对上述音乐电视作品的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陈某某对相关场景拍照,取得照片一张。上述点播及录像全过程均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完成。消费结束后,叶某某当场取得了号码为0004039的《集安酒店收款收据》一张,票面盖有“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财务专用章”字样的公章及名片一张。此后,叶某某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将上述录像内容刻录成光盘一式四套,其中一套留存于公证处,另外三套由公证人员分别装入证物袋密封并加贴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封条后交给原告保管。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全程公证并出具了(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740号《公证书》。经当庭播放比对,上述公证书所附光盘中的被控侵权的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署名、词、曲、画面均与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相同。相关的播放画面显示,原告主张权利的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均由乐曲及带有相关情节的连续画面组成,画面与音乐作品本身的风格能够协调一致,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独创性。另查明,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被告集安酒店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于2000年4月13日成立,注册资本为80万元,经营范围为卡拉OK等。又查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75号民事判决,认定集安酒店侵犯原告收录于《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的《一天天一点点》的著作权并判令集安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再查明,本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认定集安酒店侵犯原告收录于《擦肩而过》专辑的《缺点》、《擦肩而过》、《歌中故事》、《过期的情书》、《一万个理由》、《变了散了算了》、《真的用心良苦》、《有情人终成眷属》、《怎么会狠心伤害我》、《爱情里没有谁对谁错》等10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并判令集安酒店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一辑)》、《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三辑)》、《擦肩而过》、《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1》、《开门大吉流行金曲榜2013最流行新歌+精选金曲卡拉OK2》原版光盘、《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公证书、(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740号《公证书》、(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75号、(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及当事人的陈述附卷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著作权侵权纠纷。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一个人住》等4首歌曲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准许。关于本案的焦点问题,本院分析如下:关于音集协是否享有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相关著作权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原告提供的正版案涉音乐电视作品,均是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适当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并非对于演唱会的机械记录,或者对于电影、电视剧画面的单纯剪辑,而是在情节设置、演员表演,灯光等方面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属于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因此,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作为制片者,分别享有上述案涉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其次,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原告举证的案涉专辑的外包装及内附页显示,原告主张权利的《爱字怎么写》等案涉18部歌曲均有著作权人海蝶公司或孔雀廊公司的署名,被告也未能举证反驳,故可认定海蝶公司、孔雀廊公司享有案涉18部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事实。最后,根据《著作权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音集协作为符合法律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通过与上述著作权人签订《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获得了相关著作权的授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被告称相关公证书只是公证复印行为,但并不能举证反驳《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的真实性,故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是否存在侵犯行为及侵权责任应由谁承担的问题。其一,原告提交的证据光盘中的案涉18部音乐电视作品的名称、权利人署名和内容均与案涉专辑内的著作权人的相应音乐电视作品相同,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涉案公证光盘中的音乐电视作品是著作权人授权原告管理的音乐电视作品。其二,根据(2013)京东方内民证字第8740号《公证书》可知,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在点播设备上对不特定的观众提供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放映服务。被告实施上述行为,应取得著作权人的合法授权并向其支付费用,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其获得相关授权并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的KTV中向公众提供点播涉案音乐电视作品的服务,侵害了原告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享有的放映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关于是否存在重复诉讼的问题。(2014)东中法知民终字第175号、(2014)东二法知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被告侵犯了原告《擦肩而过》等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并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本案原告虽能证明被告侵犯了原告上述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著作权,但因其侵权取证及公证时间均在上述判决前,故并不能证明被告在上述判决后,存在新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此,原告有关上述11首音乐电视作品的诉求,为重复诉讼,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数额,由于原告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本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案涉作品的流行时间及相关音乐作品使用的付酬标准以及原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被告规模不大、经营时间较长。故本院酌定被告的赔偿额为人民币5000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项及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管理的《爱字怎么写》、《等》、《包容》、《爱情码头》、《红尘情歌》、《幸福恋人》、《无情的温柔》的著作权的行为,并立即从其曲库中删除前述音乐电视作品;二、限被告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5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25元,由被告东莞市长安集安酒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吕 宏人民陪审员  方燕萍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汤海艳第9页共9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