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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民初字第47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王春英与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春英,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民初字第472号原告王春英,女,1982年8月2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立,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东路1号。法定代表人解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雷,男,1976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曼,女,1987年7月17日出生。本院二○一五年四月七日对原告王春英与被告北京富根智能电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的(2015)门民初字第472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在裁定如下:第七页第三行“已交纳”应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妍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