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遵市法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遵义海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义海宏商贸有限公司,遵义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遵市法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遵义海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五星村14号门市。法定代表人李运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遵义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红花岗区板山屠宰场。法定代表人蒲延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遵义仲裁委员会(2014)遵裁经字第26号仲裁调解书,受理遵义海宏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遵义隆禽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仲裁调解书明确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遵裁经字第26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徐忠显代理审判员  胡晓波代理审判员  杨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立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