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09-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毛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09-2)

法院

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毛娟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武民一初字第109-02号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组织机构代码00645418-5,住所地张家界市武陵源区军地坪街道办事处宝峰路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宋宏明,局长。委托代理人张劲松,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汇兵,湖南正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毛娟,女,1986年10月28日出生,土家族。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受理原告张家界市国土资源局武陵源分局与被告毛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向左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毛娟以本案法律关系复杂、双方争议大为由,对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请求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毛娟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向左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文英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九条当事人就案件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当事人,并记入笔录。转为普通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合议庭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转为普通程序前,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事实,可以不再进行举证、质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