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青民初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肖庚与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庚,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初字第418号原���肖庚。被告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沧州市运河区光荣路18号。法定代表人贾会青.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庚与被告沧州市华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庚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 俊审 判 员  刘 健人民陪审员  王风玲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姚雪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