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行终字第15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艾尔%U2022麦克弗森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高行终字第157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艾尔·麦克弗森,女,澳大利亚联邦公民。委托代理人陈学民,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娜,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法定代表人何训班,主任。委托代理人何瑾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原审第三人永杰,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胡欣,女,台州市点金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上诉人艾尔·麦克弗森因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一中行初字第243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艾尔·麦克弗森于2015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艾尔·麦克弗森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艾尔·麦克弗森撤回上诉。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一百元,由艾尔·麦克弗森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艾尔·麦克弗森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辉审 判 员  刘庆辉代理审判员  马 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耿巍巍书 记 员  张梦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