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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3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昌谋与孙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谋,孙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38号附2号原告周昌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峰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继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谋诉被告孙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继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昌谋自愿撤回对被告孙继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周昌谋负担。审 判 长  林滢代理审判员  夏斌代理审判员  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