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38号附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周昌谋与孙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昌谋,孙继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9138号附2号原告周昌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峰光,重庆征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孙继胜,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昌谋诉被告孙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昌谋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继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昌谋自愿撤回对被告孙继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昌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保全费320元,合计595元,由原告周昌谋负担。审 判 长 林滢代理审判员 夏斌代理审判员 白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何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