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莫房财莫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房财莫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刑初字第134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莫房财莫某,男,1994年3月28日出生于广东省阳山县,汉族,高中文化,工人,住阳山县。因涉嫌盗窃,于2014年12月25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羁押),2015年1月21日被逮捕。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公诉刑诉(2015)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房财莫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崇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莫房财莫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莫房财莫某到郑某经营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高明大道东556-15号城市杰座阿斌商店,盗走该商店收银台内现金人民币250元。2014年12月21日17时许,莫房财莫某又到阿斌商店从收银台内盗走现金人民币267元。2014年12月22日8时许,莫房财莫某又一次盗窃了该商店收银台抽屉内现金人民币125元。2014年12月25日8时许,莫房财莫某继续到阿斌商店盗窃了人民币110元后逃跑,逃到三洲奔速网吧附近被郑某抓获,后被移交给公安人员,此次被盗的110元人民币已经发还郑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莫房财莫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莫房财莫某判处五个月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莫房财莫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没有异议,并当庭认罪。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被害人郑某的报案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莫房财莫某的供述和辩解,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赃物照片,电子数据文件校验说明,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莫房财莫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莫房财莫某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莫房财莫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本院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莫房财莫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5日起至201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张国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陈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