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陈已发、刘爱治、李开标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陈己发,刘爱治,李开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4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负责人郑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起钻,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国清,福建明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己发,男,汉族,1970年7月21日出生。被告刘爱治,女,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被告李开标,男,汉族,1977年8月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分行与被告陈已发、刘爱治、李开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陈已发价值306918.06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告陈已发名下闽GN38**车辆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邹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