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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明元与朱晓东、叶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明元,朱晓东,叶忠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钟祥郢民二初字第00011号原告刘明元。被告朱晓东。被告叶忠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明元诉被告朱晓东、叶忠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明元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晓东、叶忠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明元自愿撤回对被告朱晓东、叶忠东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明元撤回对被告朱晓东、叶忠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刘明元负担。审 判 长  马江波代理审判员  龚 华人民陪审员  余禄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党 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