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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晓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