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张某甲,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任晓凤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