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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80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罗某与黄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黄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兴民初字第806号原告罗某,农民。被告黄某甲,农民。原告罗某诉被告黄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12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罗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有一个小孩。婚初感情尚好,被告好吃懒做,天天在家喝酒,醉酒后骂原告跟别人同床,为此原、被告经常吵架。被告还有染上赌习,原告多次劝告被告戒赌,被告反骂原告多嘴。有一次争吵,被告把原告的衣物全部丢到屋外,还把内衣和内裤挂到树上去。2005年原告去广东打工,原、被告已分居生活九年多,各过各的,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有名无实。2012年原告曾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裁定原告撤诉。现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被告黄某甲未提出答辩,也未提交任何证据,亦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3年6月份在广东打工时认识,认识不久就同居生活。××××年××月××日,生育儿子黄某乙。现黄某乙已外出打工,独立生活。××××年××月××日,双方到原来宾县石陵镇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好赌及相互间的夫妻信任等问题而发生争吵,加之双方性格倔强,互不相让,言语不和甚至动手互殴,矛盾逐步升级。原、被告于2004年10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互不联系、来往。2014年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原告因故未到庭,本院按原告撤诉处理。原告遂于2015年12月25日以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另查明,另查明,被告缺席,单方无法查明和认定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如有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当事人可在提起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的诉讼来解决。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本院(2014)兴民初字第193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以共同生活为目的。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因性格不合及夫妻间的信任等问题而产生纠纷,原、被告未能从长远考虑,通过加强夫妻间的沟通和理解来及时化解矛盾,致使矛盾越积越深。自2004年10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期间互不履行夫妻间的法定义务,夫妻有名无实。本院在受理本案后,依法向被告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被告也未向本院提出有维系原、被告夫妻关系的意愿。据此,本院依法确认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完全破裂。现原告诉请离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准许。婚生小孩黄某乙现已独立生活,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就已查明的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罗某与被告黄某甲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已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来宾分行营业部,帐号:14×××00。逾期不交也不提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不得另行结婚。审 判 长  覃家裕人民陪审员  韦德胜人民陪审员  韦小周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德文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罗某。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黄某甲。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罗某诉黄某甲关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黄某甲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写明判决结果)。……(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覃家裕审判员覃家裕审判员覃玉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曾德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