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葛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葛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汪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