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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葛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利民一初字第00851号原告:葛某,女,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汪某,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葛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葛某负担。审判员  李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郑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