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塘执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与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大韩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塘执字第33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滨河东侧滨海华贸中心658室。负责人王志刚,主任。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海洋高新区内。法定代表人李公熙,董事长。被告天津大韩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辛庄镇白万路85号。法定代表人李公熙,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谐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天津滨海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天津大韩汉拿混凝土有限公司(2014)滨塘民初字第7699号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延期执行申请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4)滨塘民初字第769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白 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郎殿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