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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锡法民初字第002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许盘金与无锡市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盘金,无锡市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锡法民初字第00252号原告许盘金。委托代理人戴建慧、过建忠,江苏庆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锡沪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利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许盘金与被告无锡市佳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许盘金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许盘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盘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许盘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玲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小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