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印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印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乐民初字第00159号原告印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印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印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印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印某负担。审判员 沈 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淑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