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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刑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段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乐中刑初字第46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女,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2014年12月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旭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彭某某系朋友关系,二人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害人彭某某遂于2014年12月7日凌晨带人将被告人段某父母位于乐山城区平江东街“一香源”茶楼内物品砸坏。当日被告人段某获知此事后,在电话中与被害人彭某某发生了口角,并约定见面解决此事。随后被告人段某与其丈夫王某驾车自成都市赶至乐山城区“圣飞”歌城路口与被害人彭某某见面,双方再次发生口角并致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因被告人段某被扯倒在地,其随即从随身携带的挎包内拿出水果刀将被害人彭某某后背及肩部扎伤,造成了被害人彭某某受伤倒地的后果。案发后,被告人段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后被接警赶至现场处置的公安人员带回公安机关接受审查,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被害人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另查明,被告人段某已向被害人彭某某给予了相应的经济补偿,获得了被害人彭某某的谅解。诉讼中,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上述事实,被告人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质证、认证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现场勘验笔录、方位图、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及被告人段某指认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段某与被害人彭某某手机短信联系照片;关于“一香源”茶楼毁损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段某归案经过;被害人彭某某伤情证明;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及辨认情况说明;谅解书、收条;户籍信息;证人王某、李某某、邱某某、陈某某、黄某某、彭某某、罗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段某的供述;视听光碟及制作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因不能正确处置因朋友之间琐事而起纠纷,并在与他人发生争斗中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段某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并如实向公安人员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段某自愿认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认罪态度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上述情节,并结合其所在社区亦同意将其纳入社区矫正的意见,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对社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段某减轻处罚,并可以宣��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斌人民陪审员  郭喜如人民陪审员  徐梦绿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新鹏附本案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