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龙久宝申请执行罗静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久宝,罗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龙久宝,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罗静,女,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简阳市。申请执行人龙久宝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静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简阳市人民法院(2014)简阳民初字第19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44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继续执行债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应当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勇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都大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