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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蒋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374号原告蒋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鲍子文,永兴县便江镇法律援助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黄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光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戴渝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