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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仲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4

案件名称

朱磊与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磊,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仲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朱磊,男。被执行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唐延路3号唐延国际中心2401室。法定代表人刘希林,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磊与被执行��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雁劳仲案字(2014)91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磊于2015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西北民航机场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15年1月5日以第三人名义将本案案款23208元支付申请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确认,申请执行人已于当日收到上述案款。本案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了法律义务,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5)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朱磊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灵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