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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1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申请对被申请执行人熊本啓行政处罚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熊本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宣行非审字第00017号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张仕宏,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毛忠平,该局卫生监督所法制监督科科长。委托代理人:李大安,该局卫生监督所卫生监督二科科长。被执行人:熊本啟,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作出的宣区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执行人熊本啟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熊本啟:1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药品、器械;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该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9月19日送达后,被执行人熊本啟逾期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且至今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4年1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向熊本啟下发了《催告书》,限其收到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交纳上述罚款。但被执行人熊本啟在催告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2、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作出的宣区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宣城市宣州区卫生局作出的宣区卫医罚(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罚款人民币肆仟元及加处罚款人民币肆仟元,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太玲审 判 员  夏积龙代理审判员  魏轶凡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马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