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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光铭与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铭,康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张光铭,男,汉族,1954年5月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康中华:男,汉族,1975年7月生,重庆市永川市人,武警西藏总队昌都支队政治协理员,现住昌都市卡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铭诉被告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铭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铭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原告张光铭承担。审 判 长 四郎扎西审 判 员 唐 红 林代理审判员 普布拥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