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一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张光铭与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铭,康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藏自治区昌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3号原告张光铭,男,汉族,1954年5月生,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昌都市卡若区。被告康中华:男,汉族,1975年7月生,重庆市永川市人,武警西藏总队昌都支队政治协理员,现住昌都市卡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光铭诉被告康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光铭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光铭在本案诉讼期内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光铭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原告张光铭承担。审 判 长 四郎扎西审 判 员 唐 红 林代理审判员 普布拥措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莎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