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字第3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朱效成与青岛海佑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效成,青岛海佑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390-1号申请执行人朱效成。被执行人青岛海佑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流亭街道南城阳村。法定代表人肖吉玮,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效成与被执行人青岛海佑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强制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付款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部分付款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50825元,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85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