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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吴秀荣与淄博高新区鲁中晨报社门诊部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秀荣,淄博高新区鲁中晨报社门诊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163号申请执行人:吴秀荣。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鲁中晨报社门诊部。本院在执行吴秀荣与淄博高新区鲁中晨报社门诊部劳动争议一案中,于2015年3月11日从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鲁中晨报社门诊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525XXX****XXXX3934共计扣划了5119.00元。于2015年4月8日从被执行人淄博高新区鲁中晨报社门诊部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的账户:15×××34共计扣划了4531.0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淄高新劳人仲案字(2015)第4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红艳审判员  王东升审判员  赵党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吴 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