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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史学刚与王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史学刚,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吴铁刚,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刚与被告王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国下落不明,原告史学刚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史学刚。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