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2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史学刚与王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2144号原告史学刚,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自由职业。委托代理人吴铁刚,系甘肃方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男,汉族,出生年月日不详,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史学刚与被告王国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国下落不明,原告史学刚未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且未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64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史学刚。代理审判员 康文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朱丽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