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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乐商初字第7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旭升针织有限公司与天津东疆易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旭升针织有限公司,天津东疆易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商初字第723-7号原告天津市旭升针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怡,董事长。被告天津东疆易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忠,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旭升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东疆易龙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天津市旭升针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旭升针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天津东疆易龙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奥城支行所属账户********************存款贰拾捌万元。冻结期限三个月,自2015年4月9日至2015年7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清勇人民陪审员  高传海人民陪审员  徐 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宋国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