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明英与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英,邓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20号原告黄明英,农民。委托代理人何文辉,广西恒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寒,农民。委托代理人马连敏,广西南宁市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英与被告邓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明英于2015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黄明英申请撤回对被告邓寒的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明英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8元,由原告黄明英负担。审判员 吴量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