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城执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青岛孙峰浩宇工贸有限公司与青岛鸿碟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字第86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孙峰浩宇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市通济办事处楼子疃村。法定代表人孙玉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鸿碟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李仙庄社区。法定代表人郝帅,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孙峰浩宇工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鸿碟生物质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付款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71289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案款并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4)城商初字第11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 涛代理审判员 王 刚代理审判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纪宝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