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4-10
案件名称
安阳中柱物资有限公司与韩城市远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中柱物资有限公司,韩城市远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59号原告安阳中柱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安彩大道东段路北。组织机构代码:55693637-3。法定代表人吴伏喜,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魏合军,男,住安阳县,系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秀生,男,住安阳市殷都区,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韩城市远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韩城市新城区普照路。组织机构代码:59331812-8。法定代表人程江平,职务: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樊晓军,陕西行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阳中柱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城市远卓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马小新审 判 员 张小桢人民陪审员 辛修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姬丽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