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6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温卫军与温贵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卫军,温贵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076号原告温卫军,又名温维军,男。被告温贵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卫军诉被告温贵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璐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