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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民初字第0607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温卫军与温贵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卫军,温贵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6076号原告温卫军,又名温维军,男。被告温贵郎,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卫军诉被告温贵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无法联系,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应当准许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卫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50元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 晓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杨璐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