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7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鲁远国与孙维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远国,孙维逊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7660号原告鲁远国,男,汉族,1983年8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孙维逊,男,汉族,1987年6月1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鲁远国与被告孙维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鲁远国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鲁远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远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鲁远国负担。审判员 邓 成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梁芯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