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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海某某,女,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延伟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世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