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8-16
案件名称
海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393号原告海某某,女,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被告马某某,男,回族,住平顶山市新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海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延伟通知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顾世法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