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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知)初字第044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旗等与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旗,张燕,张红,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知)初字第04400号原告张旗,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燕,女,195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第六人民医院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旗,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红,男,195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日报社退休职工。委托代理人林巍,北京市嘉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C座710室。法定代表人付国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鲍艳杰,女,1981年8月5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温振艳,女,1989年12月27日出生,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原告张旗、张燕、张红诉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原告张旗、张燕、张红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旗、张燕、张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旗、张燕、张红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超星信息技术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旗、张燕、张红负担25元(已交纳)。审 判 长 樊 雪代理审判员 田 甜人民陪审员 栾文静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思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