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获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获民初字第477号原告王某甲。原告王某乙。原告王某丙。法定代理人王某戊。被告王某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诉被告王某丁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撤回起诉。审判员  史献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穆应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