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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丁正付与王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02号原告丁正付,居民。委托代理人夏亚民,居民。被告王进,居民。委托代理人许勇,东台市廉贻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正付与被告王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正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正付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正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76元,减半收取988元,由原告丁正付负担。审判员 苏 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吕真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