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马玉成与管向辉、王忠、石河子市腾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木垒县鑫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奇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奇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玉成,管向辉,王忠,石河子市腾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木垒县鑫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奇民一初字第00352号原告:马玉成,男,回族,生于1976年9月5日,小学文化,打工。被告:管向辉,男,汉族,生于1985年2月8日,初中文化。被告:王忠,男,汉族,年龄不详,初中文化。被告:石河子市腾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地址:石河子市乌伊公路南5小区206-23号二楼西面第一间。被告:木垒县鑫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木垒县迎宾路客运站院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地址:呼图壁县昌华路6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玉成与被告管向辉、王忠、石河子市腾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木垒县鑫顺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马玉成于2015年4月9日,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图壁县支公司诉讼主体不正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玉成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玉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10元,已减半收取105元,邮寄费240元,合计345元,由原告马玉成自行承担。审判员 贾维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周 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