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县执字第416、4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永洪追偿权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李永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416、417-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永洪。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永洪追偿权纠纷二案时,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查封、扣押了被告李永洪所有的二台“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型号规格分别为SY53883869-48E,车架号:WDANHVAA3BL558825;SY53134015-46E,车架号:JALV9F4Y0B7008266。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县民初字第03449、0345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李永洪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永洪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银行垫付款3210840元,支付违约金128433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二案诉讼费24346元和执行费38400元。但被执行人李永洪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1月依法委托湖南三友拍卖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李永洪所有的二台“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型号规格分别为SY53883869-48E,车架号:WDANHVAA3BL558825;SY53134015-46E,车架号:JALV9F4Y0B7008266)进行了拍卖,经2015年1月21日、3月25日二次公开拍卖,均因无人报名而流拍。但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496000元以物抵债接受上述二台混凝土输送泵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李永洪所有的二台“三一”牌混凝土输送泵车(型号规格分别为SY53883869-48E,车架号:WDANHVAA3BL558825;SY53134015-46E,车架号:JALV9F4Y0B7008266)作价3496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抵偿债务。二、上述二台混凝土输送泵车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之日起转移至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伍 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