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何某,女,身份证号码×××294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殷某,男,身份证号码×××113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