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何某与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湛遂法民二初字第32号原告何某,女,身份证号码×××294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被告殷某,男,身份证号码×××1136,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遂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殷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审判员  袁华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邓鸿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