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董满堂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满堂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南刑初字第00035号公诉机关洛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满堂,男。2011年11月至案发前任洛南县谢湾镇原董底社区党支部书记。2014年9月25日因涉嫌受贿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传唤留置,次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洛南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10月10日经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洛南县看守所。辩护人郑小惠,陕西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洛检公诉刑诉(2015)第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满堂犯受贿罪,于2015年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学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满堂及其辩护人郑小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董满堂在任洛南县谢湾镇原董底社区党支部书记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该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建设工作之便,先后7次收受该项目承建商杨某甲、杨某乙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董满堂向洛南县谢湾镇原党委书记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向杨某甲、杨某乙退还了全部赃款。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受贿10万元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董满堂及辩护人郑小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中共洛南县纪委案件移送函、洛南县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办案说明、洛南县原谢湾乡委员会文件、洛南县委组织部及洛南县民政局文件、董底社区广场美化回填土方合同书、广场篮球场硬化合同书、董底社区铁艺围墙中心喷泉合同、董底社区绿化合同书及广场美化合同书、发票及领条、户籍证明信等书证;证人杨某甲、杨某乙、董某某、王某某、唐某某等人证言;被告人董满堂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满堂身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本社区公共服务中心文化广场项目建设中,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受他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满堂犯受贿罪的事实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满堂在案发前能向原谢湾镇党委书记唐某某主动投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视为自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属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前能积极退赃,故辩护人请求对被告人董满堂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和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满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5日起至2020年9月2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XX印审 判 员 陈 轲人民陪审员 杨玉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永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