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梁民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杨桂芝与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桂芝,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关广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405号原告:杨桂芝,农民。被告: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被告:关广昌,农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桂芝诉被告新泰市楼德镇广源农机服务部、关广昌、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桂芝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00元、诉讼保全费120元,共计920元,由原告杨桂芝负担。审 判 长 韩道义代理审判员 冯玉玲人民陪审员 董玉宽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