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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瀛与被告王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瀛,王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瀛,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水木清华小区。被告:王金祥,男,1955年3月8日生,满族,住清河区杨木乡八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瀛与被告王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瀛撤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显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