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瀛与被告王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瀛,王金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一初字第00105号原告:张瀛,男,1986年3月6日生,汉族,住开原市水木清华小区。被告:王金祥,男,1955年3月8日生,满族,住清河区杨木乡八社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瀛与被告王金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告一次性给付原告2000.00元。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瀛撤诉。诉讼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杨显华审判员 刘 军审判员 史书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娇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