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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姑苏商初字第00270号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瑞金路48号瑞金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元峰,江苏熙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姑苏区人民路239号。法定代表人徐旻。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嘉和欣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竞丰达科技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全额22008元,减半收取1100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陆姝含 关注公众号“”